委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理估价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兹就房地产估价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方因 的需要,委托乙方对下列房地产在 年 月 日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委托房地产的产权证件、经营状况、建造费用等评估所必要的资料提交给乙方。甲方应提交给乙方的资料具体如下:
三、甲方根据湖北省建设厅、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房地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按被评估房地产总价值的 ‰支付。承付乙方估价费人民币 元(评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文件之日为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甲方先预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待乙方将估价报告书完成,甲方即办理结算。甲方将余款结清,乙方将报告书交付给甲方。
四、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齐全的资料,乙方按耽误的时间顺延估价报告书完成时间。
五、甲方因故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限来本公司或因评估费用没有到帐而未领到评估报告,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如果中途中断评估委托,乙方不予退还已预付的评估费。
七、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估价需要,保证对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估,最后出具该委估房地产的估价报告书,并于 年 月 日以前交付给甲方。
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估价报告书,若有延误,视具体情况对评估人员提出批评教育,并按本公司内部规章予以处罚。
乙方在工作进程中,如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经有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可按耽误时间顺延估价报告书的完成时间。
八、乙方在估价期间内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有义务陪同并提供方便和配合。
九、乙方对甲方委估房地产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
十、乙方如未按上级文件规定,超标准收费,经甲方要求,乙方应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评估人员提出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罚。
十一、甲方承接乙方提交的估价报告书次日起15日内,如对估价结果持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可向乙方提出复评或复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申请复评或复审书次日起日内重新组织人员完成复评或专家小组复审工作。如果原评估结果与复评或复审的结论差错率大于20%,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评估费外,并承担复评或复审工作费用及承担一万元以上的赔偿费。
经复评或复审后,如结论差错率在20%以内(含20%),甲方应承担复评或复审费用(复评或复审费用由甲、乙双方在事前各垫付50%)。
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估价报告书生效。
十二、其它: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甲方): 受理单位(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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